| 唐朝出现中国最早离婚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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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5 10: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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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题词:婚姻家庭法,调查 |
在人们一般的印象中,中国古代的女子似乎都是受压迫受欺辱的对象,她们没有任何权利和保障,婚姻也不自由。事实上,在中国唐宋时期,女子的性和婚姻非常开放。离婚也是很平常的事情。这时,已经出现了类似现在的离婚证,不过那时叫”放妻协议”。
“放妻协议”也叫“放妻书”。顾名思义就是放妻,也就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离婚协议”。 在中国历史的多数时期,女子一直是处于“被压迫”地位,很多朝代妇女没有离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却只能忍受。同时,女子被“休”、被“出”,被认为是奇耻大辱,改嫁更是“丧失贞节”。
唐朝“放妻协议”却给后人展示了历史上真实的一幕:女子地位极高,夫妻之间提倡“好合好散”。
唐朝的离婚协议
古代的“放妻”现象很正常,我们看到的一些“放妻协议”有可能是当时作为范文保留下来的,并不是当时哪一家真的要离婚而拟的“放妻协议”。这种协议有点像现在的应用文,它只是一个固定的模式。大家都会照这样的固定模式去写。像这种“放妻协议”看上去双方都比较和谐,也似乎挺合理的,但是,这也只是表面上的,至于当事人的心情怎样谁也不好说。保留协议书的也不一定就是当事人,很有可能是当时的人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保留下来的。
像这样的“放妻书”也不只这一份,记者在网上也看到了一些不同版本的“放妻协议”,有双方不合的,还有谴责妻子的,还有妻子主动提出的,还有一种就是夫死可以任意改嫁的。在后来的文献中,同时发现了几份这样的“放妻书”,说明在当时的民间也是很常见。
唐至五代时,女子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当时,性文化是比较开放的,至少再嫁是很容易的。唐人妇女改嫁的事是比较常见的,例如在《秋胡》话本中,秋胡几年不归,秋胡母就劝秋胡妻:“不可长守空房,任从改嫁他人。”婆婆竟然主动劝媳妇改嫁。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唐代的《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但是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先看离婚的法律条文。《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从史实来看,提出离异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离异的也不在少数。女方再嫁也不为失节。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数。离婚再嫁的难易和贞节观念的强弱,是衡量婚姻关系自由开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从唐代看,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
放妻现象在唐代确实是很寻常的现象,但婚姻制度也不仅仅是唐代是自由的,一直到宋代,在民间,婚姻也是很自由的,虽然宋代的礼教是相当严格的,但妇女离婚再嫁也并不是什么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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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研究录入:碧海银沙 责任编辑:碧海银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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