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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婚姻、性与社会性别         ★★★
家庭、婚姻、性与社会性别
作者:潘绥铭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性研究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8 11:06:12
文章主题词:结婚成本,常用的恋爱交友技巧,婚姻研究

家庭、婚姻、性与社会性别,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运行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是社会学重要的分支,具有很大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第一节  研究概述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给家庭、婚姻、性、社会性别赋予了许多不同的定义和价值。人类学、心理学、伦理学等相关学科,也各有自己的研究角度和理论体系。婚姻家庭社会学、性社会学和性别社会学与其他学科的区别在于:社会学的研究有着一个最基本的假设——家庭、婚姻、性与社会性别都是作为连接个人生活与社会运行的中介,体现着和作用于双方的相互关系。正是基于这一假设,我们才能在社会学的总体框架中,产生和发展出自己独特的研究角度、方法论和理论成果,才不至被相关学科和具象研究所淹没。

一、研究对象与意义

家庭、婚姻、性、社会性别完全可以分别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但是作为个人生活与社会运行的中介,三者实际上又是一种系统的、整体的存在。引申社会学关于社会群体的基本概念,可以把它视为“人类初级生活圈”。

自人类形成开始,人们就在从事着三种最基本的社会活动:物质再生产、人口再生产和精神财富再生产。无论历史上的具体形态如何,这三种基本活动都必然是首先存在于家庭、婚姻、性与社会性别这个“初级生活圈”之内。由于三种再生产的互动发展,人们必然不断地寻求更合适的“初级生活圈”的形式。同时,社会对于三种再生产的广义管理,也必然不断地对家庭、婚姻、性与社会性别提出不同的要求。个人生活与社会运行连接于此,互动于此,双方是否协调发展也首先体现于此。因此各民族历史上都有两种常见情况:

第一,大多数关于家庭、婚姻、性与社会性别的法律和制度,都基于某个共同的法理,具有极强的共通性与互补性。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实际上也持同样看法。例如现今中国人在讨论“婚外恋”的危害时,并不是仅仅单独地指它破坏现有家庭、事实上的重婚或发生非婚性行为,而是从整体上指责它危害原有的“初级生活圈”。即使某些发达国家出现的家庭、婚姻与性的表面相对分离,实质上也只是试图把三者统一于某个不同的法理或生活信仰之中。

第二,大多数关于家庭、婚姻、性与社会性别的法律和制度,都是在某种既有社会形态进入转型时期后,首当其冲地被怀疑、被批判。同样,在转型即将完成之际,新的社会形态也总是首先确立和实施自己所需的关于家庭、婚姻、性与社会性别的制度。这种冲突在当时的社会斗争中,往往被提到惊人的高度,占据极大比重,甚至会成为焦点之一。例如,五四时期的许多先进分子都是首先从批判封建婚姻家庭入手。新中国颁布的第一个法律就是婚姻法,并发动贯彻婚姻法的群众运动,其中深刻的社会历史意义就是首先改造“初级生活圈”,以适应和牵动个人生活与社会运行的共同更新。

“初级生活圈”是最深刻、最直接、最重要的人类关系。人类活动中生物的、心理的和社会的三种最基本因素及其相互作用,在这一关系中反映得最充分、最集中。因此人们常说“家庭小世界,世界大家庭”;因此各民族的农业社会都有“先成家后立业”的说法,都把成家当作一个人整体成熟的必经阶段和主要标志。直到如今,中国人依然非常关心如何处理好事业与家庭的关系,发达国家政府则常有各种家庭政策。这都表明,人类确实在这个“初级生活圈”中获得更丰富、更有价值的体验,是“事业”等其他社会生活所无法替代的。

现代的家庭、婚姻、性与社会性别之中,生物的、心理的、社会的三种因素在相互作用的运行中,稍有不协调,就可能引发比过去时代更为严重的矛盾与冲突,甚至造成初级生活圈的残缺或解体。单独一个因素的不良状态是否会造成整体的瓦解,实际上取决于其他因素对这一因素发挥着何种以及多大的作用。因此,同是不生育或者社会地位相差悬殊的夫妻,有的反目为仇,有的却恩爱倍增。这种多因素的系统化运行,是工业化之后家庭、婚姻、性与社会性别的总体趋势,既是风险增加的原因之一,也是机会更多的依据之一。

家庭、婚姻、性与社会性别还有众多的相关事物或支持系统。从纯粹研究的角度来看,这些“外在物”既界定着初级生活圈的范围,又作用于它的运行。

最主要的相关物当然是爱情。爱情的多种目标可以组合成不同的目标序列,但显然与家庭、婚姻和性的目标序列有所不同,甚至相去甚远。因此人类的千古话题和历史渴望就是如何使爱情与家庭、婚姻和性达到一致的和一体的和谐与完美。

第二个主要相关物是生活方式。它既指社会的和群体的,也指家庭成员个人的和共同的。人们常常认为,初级生活圈的实际状况就是生活方式的主要内容,但是实际上,从产生和发展的依次过程来看,参与者的生活方式常是先于某一具体的初级生活圈的诞生而存在,并制约着该家庭日后共同生活方式的具体形态。

第三个主要相关物是经济活动,包括生产、消费和财产的处理等等。人们通常认为这些都是家庭的功能。其实,各种经济活动只是相关物,而不是家庭的本质特征;只不过由于联系得太紧密,以至于在过去不易分开研究。

第四个相关物是参与者的年龄构成。它虽然是上一代家庭的生育产物,但对某一具体家庭、婚姻和性活动来说,不同的先决年龄显然会造成不同的形态和运行机制。

综上所述,家庭、婚姻、性与社会性别可以用下面的高度简化了的示意图来表述。它可以看作是社会学在这一领域中的基本研究对象(见图9-1)。

家庭、婚姻、性与社会性别既是历史演变的产物与见证,又是社会文化发展中的能动因素。尤其是在这一领域中,人类所关心的一些最根本的问题,例如人的生物属性与社会属性、精神与肉体、个人与社会、理智与情感、自私与无私等等相互关系和作用机制的问题,都得到充分和集中的反映。这是人类活动的其他领域所难于比拟的。因此社会学对这一领域的研究,不仅是本学科完善和发展的必需,也是与其他学科交叉渗透综合的最佳突破口之一。

(图9-1)

二、研究的独特角度

作为个人活动与社会运行的中介,家庭、婚姻、性与社会性别必然按照双方的不同要求,同时扮演两种角色,显现出两种不同的特征和存在形态。

从个人活动的角度来看,家庭、婚姻、性与社会性别都是个人选择与行为的结果,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生活实体。从社会运行的角度来看,它们又都是社会管理的产物,表现为一种强制式的社会设置。结果,它们总是同时地既作为生活实体,又作为社会设置而存在而运行。划分和认清生活实体与社会设置这两个概念,是社会学对这一领域研究的不可或缺的基础。

作为生活实体,人们总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力图把性生活、爱情、协作的共同生活、生命的繁衍等一系列有价值的事物,包纳融汇成一个初级生活圈。在不同历史和不同文化中,人们的需求和价值目标的排序也会不同。这就写成了动力,促使生活实体具有多变的和多样的存在形态。

但是,社会为了确保自己的运行,必然对生活实体进行管理,力求把绝大多数人的初级生活圈置于某些特定的位置与相互作用关系之中。这就是社会设置。同时,社会也总是对自己的这种设置不断调整和发展,在转型期内甚至会进行相当彻底的改造或重构。家庭、婚姻、性与社会性别的另一发展动力即来源于此。

显然,生活实体与社会设置之间,在目标排序、发展倾向、与其他相关事物的关系等方面,不可能时时处处保持一致;因此中介物就具有了相对独立的地位。这表现为家庭婚姻、性与社会性别不仅会有自主的运行,而且会对个人生活和社会运行发挥巨大的作用。在良性运行的社会中,这种作用更多地是建设式或协调式的,在转型社会中则可能显化为众所瞩目的社会问题。

划分和认清生活实体与社会设置,可以更好地选择和界定本领域中的基本概念、应用理论和方法论,有利于建立本领域中的社会学专有理论。

一般来说,仅对生活实体的研究主要是心理诸学科的任务,仅对社会设置的研究则主要是法律诸学科的侧重方向。社会学必须吸收和兼容它们的研究,但也必须确保从自己的基本假设出发,重点研究在同载体内,生活实体与社会设置之间的运行机制与过程。这样,社会学就能做出特有的建树。

例如,在婚姻准备过程中,恋爱是生活实体意义上的概念,择偶则是社会设置意义上的名词。两者的发生与持续时间、对象、次数和目标排序可能一致,也可以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结果就形成所谓“人们并不总是跟自己所爱的人结婚”这样一种常见现象。

又如,作为生活实体的“家”与作为社会设置的“户”之间也存在特定的运行机制。因此不仅需要弄清楚近年来在中国是家在缩小还是户在缩小,还应该深究一下:同居、单亲、无子女、双方携子女再婚、离异和独身等等,究竟是“家”还是“户”。

再如,在“未婚同居”这样一个广为流传的通俗词汇中,“未婚”是指它不符合社会对于婚姻的设置,而“同居”却是承认它其实就是婚姻的生活实体。这两者之间的冲突,有时会被某些人巧妙地使用。例如:在惩罚“未婚同居”的时候,依据的是社会设置里的一条:“不登记就是未婚”,不承认生活实体意义上的“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就是事实婚姻”;可是在惩罚“包二奶”时,却又翻过来,强调其已经构成“事实婚姻”,因此可以比照重婚罪,绝口不提“不登记就是未婚”。

还有,登记结婚是社会设置,举办婚礼则是结婚的生活实体,结果,人们常说的所谓“婚前性行为”,就不知道指的究竟是发生在什么事情之前。

这样的例子还有许多,诸如:从事性活动是生活实体,而“发生关系”则是社会设置;爱情的社会设置是夫妻恩爱,而它的生活实体却是浪漫情爱;“第三者插足”是社会设置,而“婚外恋”却是生活实体;社会设置是“男儿有泪不轻弹”,而生活实体却是“只因未到伤心处”。

家庭、婚姻、性与社会性别的现实存在形态,往往是生活实体与社会设置之间相互作用的妥协产物。这就是社会学研究这一领域时所应该具有的基本角度。

 

第二节      婚姻家庭社会学

 

一、定义

婚姻,作为个人活动结果的生活实体,其定义可以概括为:持续的性关系+共同生活。第一个要素既排除了一夜风流,又涵盖了多妻多夫或“同性婚姻”。第二个要素则既排除了“住店式”的性行为(哪怕长期),又容纳了经济的、情感的和潜在的生育等内容。

作为社会设置的婚姻,则是指:一、两个人按照社会所要求的契约关系和程序来组建共同生活(当事人的“婚”);二、双方都与对方原来的家庭结成确定的关系(当事家庭之间的“姻”)。因此在社会设置中,当事人的地位、角色、权利、义务是最本质和最重要的,性关系与共同生活则在其次。例如,无性生活或两地分居的夫妻并不表明没有婚姻,同样,长期包娼也不被认为是婚姻。

婚姻的生活实体与社会设置,在矛盾中统一为某时某地的婚姻存在形态。个人不得不遵守社会的婚姻制度,或者说被社会化为能遵从婚姻制度的人。社会也不得不在法律上承认事实婚姻,或者说,社会默认了婚姻的生活实体是先于社会设置而存在的。

家庭,作为生活实体,其定义可以概括为:实体婚姻+孩子+生活共同体。美国社会学家默多克于1949年首先提出一套划分家庭类型的概念。近年来我国社会学界较多地运用。

核心家庭,又称夫妇家庭,就是只有父母与未婚子女共同居住和生活。它有三种具体形式:仅由夫妻组成、夫妻加未婚子女(含领养子女)、仅有父或母与子女(单亲家庭)。主干家庭,指父母(或一方)与一对已婚子女(或者再加其他亲属)共同居住生活。

联合家庭,指父母(或一方)或多对已婚子女(或再加其他亲属)共同居住生活,包括子女已成家却不分家。主干家庭与联合家庭又合称扩展家庭。此外还有其他家庭,包括无父母的未婚子女共同居住、跨代或缺代以及由实体婚姻产生的其他多人共居组合形式。

作为社会设置,家庭的定义强调的是:血缘+供养+继承,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因为,对于社会来说,家庭首先是人口生产的基本单位,因此对于未成年孩子和老年人口的供养是社会最关心的问题,必须强制规定具有血缘关系的个人之间的供养、赡养、财产分配和遗产继承等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说,在社会设置的意义上,不同的个人仅仅是由于这些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才组合成家庭的。所以,尽管离婚而去的父亲或者母亲早已脱离了生活实体意义上的原家庭,但是在社会设置看来,他们与其子女仍然是一个家庭,仍然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所以说,对于家庭的一切社会设置,都是围绕着孩子旋转的。

在中国,家庭定义首先需要分清家庭、家族与宗族的异同。这方面的争议比较大。从生活实体的角度来看,中国人所说的家族一般是以五服为界(见图9-2),宗族则指同宗同姓同地域的各个家族结成的群体。家庭一般是五服之内的,但并不严格限定在某一辈份之内,而是更强调共居和共同的经济生活。其中最重要的是经济核算范围。即使父母尚在,兄弟分家不分院,也会被视为是两个家庭了。也可以认为,家庭主要是婚姻的产物,而家族却是血缘的产物。例如张男与李女结婚生子,他们就组成一个家庭,但他们也仍然是张氏家族与李氏家族的成员。所以中国人的结婚,不仅意味着两个个人的成婚,也表明着两个家族的联姻。以往的一切包办婚姻都以此作为最主要的理由。

9-2

二、婚姻与家庭的宏观研究

 (一)家庭的规模与结构

一般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也日益从联合与主干家庭向核心家庭转化。从生活实体来看,由于家庭的共同生产功能日减、大家庭的人际关系不易协调、住房逐渐增加、社会流动扩大等原因,我国也出现了核心家庭化的趋势。但转型社会中的特有问题也时常抵消甚至扭转这一趋势。例如,城市里的双职工夫妻日益依靠有退休金的父母来带孩子或补贴家计或解决住房,因此住婆家或娘家的反有增多。从社会设置来看,分家分户的手续日益简化,但赡养、继承、分配、亲情纠葛等新的矛盾,也日益求助于社会。

(二)家庭关系

在家庭内的人际关系中,性爱、生殖、亲情这三大内容,是其他一般社会关系所不具有的。因此家内人际关系的准则,既要作为社会设置而遵从一般道德规范(例如不准强奸、禁止暴力与虐待等等),又会作为生活实体而具有不同的特征(例如情感常常超过理智、有些话反而不能明说等等)。

家内人际关系至少是由几大因素形成的:夫妻权力结构、个性异同、性的地位与作用、交流与交换的状况、代际差异、相关的人与事的作用等等。一个家庭中,人口、辈份和夫妻对数越多,与原家族的联系越紧密,各成员的利益与情感就越不易协调好。但遇到(或假想出)外界的适度挑战(或机会)时,人们又会遵循“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的古训。目前,性别的、代际的和经济的独立、平等与民主的意识正在日益渗入家庭。这经常与传统的家庭伦理产生差异与冲突,形成当前家内人际关系的显著特征。

(三)家庭功能

这是社会学研究家庭的一个传统课题。在我国,这方面的历史差异和城乡差异都极其明显。家庭的功能本质上是个人的基本需求的表现。区别只在于,在特定时空中,某些个人需求只能通过家庭功能的实现才能满足。时空一变,同样的个人需求又可以不经过家庭,甚至破坏家庭功能而获得满足。世纪之交时,中国大部分农民家庭还处在第一种情况中,一些大城市的家庭却已经是第二种情况了。某些双方都是高收入而且自愿不生育的夫妻(丁克家庭,DINK),其家庭功能已经变成性爱的“独联体”了,而某些农村地区却重现了“家庭经济”,甚至是“家族王朝”。

(四)影响婚姻家庭的各种社会因素

最主要的首先是:家庭的变化受到计划生育国策的巨大影响。新世纪的前10年里,第二代独生子女将至少在城市中普遍出现。除了人们已熟知的青少年与父母和祖父母的代际差异和冲突之外,中国家庭即将出现人类历史上仅有的“四、二、一”结构,即四个老人(祖父母)加两个中年人(父母)和一个青年(独生子女)。这会对婚姻家庭产生何种作用,目前研究得尚不充分。

其次,社会设置的变化也极大地影响了婚姻家庭的生活实体。1980年的《婚姻法》已经确认了感情破裂是离婚的唯一条件和判定标准。这种对于爱情的张扬,发挥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对婚姻家庭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最明显的是,“白头偕老”已经从社会的强制要求变成个人的主观愿望。因此,中国的单亲家庭和再组合家庭还会不断增加的。

新世纪伊始,新的婚姻家庭法又开始实行了。它对于家庭关系(尤其是财产关系)的规定适应了整个社会转型的需要,但是对于婚姻的某些规定却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二、婚姻家庭的过程研究

(一)婚姻准备与结婚

婚姻准备就是当事人在性、爱情、婚姻三方面持续地社会化与个性化的过程。自己认可了,就会试图建设生活实体,产生实际的结婚行为。符合社会设置的要求了,国家就会准予办理法定手续。选择独身也是婚姻准备,只是结果相反。婚姻准备可以粗略地分为四个社会化时期:

学龄前儿童主要是从父母那里体验到婚姻所具有的心理与情感意义。儿童的“过家家”、“扮新郎新娘”和大部分性游戏,模仿和寻求的是婚姻情感中的第一要素:亲密。到青春期之前的少年,主要是在最初的社会人际关系中品味和学习婚姻情感中的另一要素:知心。青春期之后,对性与性别的认知使得青年在男女界限中领受着婚姻情感中的再一要素:吸引。成年之际的青年,对人生、社会和异性世界有了更多的经验,便开始培养婚姻情感的又一要素:关切与体贴。一般说来,各准备阶段的缺乏、间断和失衡都会引来婚姻失败。它不仅指结不了婚,也指独不了身,更指实际上缺乏生活能力和协调人与社会的关系的能力。

婚姻准备也是个性化的过程。人们首先要接受和解释自己的体像、功能和欲望,然后逐步形成性爱的指向和偏爱,再学会识别爱的信号,最终在社会规则的大框架里确定自己的独特位置,产生自己特有的婚姻期望。

婚姻准备中最引人关注的问题就是择偶(生活实体意义上的恋爱)。它可以用一系列指标群来测度或标定:

1.择偶动机。2.择偶标准(可排序)。3.通婚圈半径,即最终择偶的空间范围,常用双方先前长期居住地之间的直线地理距离来标志。4.通婚者的般配程度。即通常说的“门当户对”的程度。5.择偶的家庭因素。主要考察三方面:当事人对“门当户对”的考虑,原家庭对其择偶活动的参与程度,当事人从属原家庭的程度。6.择偶经历。主要考察爱上过、交过朋友、恋爱过以及有过性行为的累计人数。

不同的研究目标还可以增加不同的指标,但强调的第一应是动态过程,第二是多因素影响与互动,第三是实际结果与现实行为,不应只限于纯粹的观念形态。

对于结婚,主要考察下列方面:

1.结婚行为的具体形式。单纯的婚前性行为、怀孕、同居、举办婚礼、法定登记这几者之间,在时间、意义和自愿程度上都有同有异。这是通常所说“婚姻基础”,必须整体化地考察,否则就无法解释:同是试婚,为什么结局却有悲有喜。

2.结婚投入,即双方(包括其原家庭)投入的情感和资源的总量是多少,双方比例结构如何,在其原有总储存量中又占多少比例。其中最重要的是最后一项。作为社会设置,我国婚姻法认可夫妻将婚前个人财产分立,就是为了解决结婚投入中可能的冲突。

3.结婚对双方的价值。在研究时,最重要的是要考察:双方所认定的结婚价值与原有基本人生观的吻合程度。同时不可忽视性别因素,因为结婚对男女的人生意义显然不同。

(二)婚姻的维系、发展与破裂

尽管可以罗列出无数外界因素的作用,尽管可以强调“一个巴掌拍不响”,但最终决定婚姻状况的,仍然首先是当事人自己。第一,他(她)必须认定目前婚姻是自己不可或缺的人生价值。第二,他(她)必须肯于和善于为此首先付出。第三,他(她)必须拥有促使对方适当互动的能力。否则,这个人很可能不仅是难于与目前的配偶过好婚姻生活,而且根本就不适于跟任何人结婚。

夫妻关系的协调,可以从共同生活内容方面划分为:感情交流的、性生活的、处理家务的、教养子女的等数十种因素;也可以从双方个自的角度来考察:个性、习惯、期望、能力、忠诚等数十个方面;还可以按“一加一大于二”的思路,研究婚姻内的地位、角色、交往、表演与假象等数十种结构与互动关系。据此,可以建立起众多的婚姻模型、伦理原则或心理疗法。这方面,社会学已是硕果累累。

婚姻总是处于特定社会环境中,因此,社会学从经济活动、文化素质、居住条件、闲暇时间的利用、姻亲关系等方面,大量研究了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和作用。分层、流动、代际差异、社会化程度等等因素对婚姻的作用,更是社会学的家珍。

中国正处于急剧转型期,婚姻领域的悲喜剧也大多来源于转型中的不适应,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婚内两性地位与角色在变化。不仅很多丈夫,而且许多妻子也不能适应这一变化。男人中盛传“气管炎”(妻管严)、“床头柜”(跪)的自我幽默;女人则为“事业家庭双肩挑”而苦恼而争论。“阴盛阳衰”已经常常直指夫妻关系了。这对于夫妻双方的个性特征、坚持自我意愿的决心与能力、对人格尊严的珍惜程度、首先主动让步的能力等诸多因素,都造成了悄悄的但深远的变化。传统婚姻的“和和美美”是以“夫唱妇随”为根据的,现在却不得不转向交换、互动、妥协等陌生的行为方式。因此,就连许多在其他方面相当自立的女性和相当宽容的男性,也还不大明白这种婚姻生活该怎么过。

2.夫妻共同生活目标更难于建立。传统婚姻有一个天然的共同目标:过日子。它常常既是最低要求又是最高理想。现在,即使部分农民也开始经历家与业在时空和价值上的分离。尤其夫妻双方在家是“劳燕双归”,在外是“各有洞天”,对生活的价值取向不仅变得更加多元,而且常常难于排序。因此除了像怀孕和哺乳这类特殊时期外,夫妻共建一个值得双方主动彻底投入的目标就较难了。

3.婚姻目标日益浪漫化。大多数中国夫妻都有过极浪漫的婚姻憧憬,但又都一步步地现实起来,最终才能结得成婚。因此民间传统认为:越现实的婚姻越保险,越保险就应该越现实。但现在社会与个人都在转型,客观上开始需要婚后再一步步地浪漫起来,才能靠内聚力来抵御外界可能的危害。许多夫妻把时序颠倒了,形成“婚前要死要活,婚后不死不活”。更多的夫妻则是还没学会创造浪漫。

4.婚姻质量。它可以分成三种主观满意度:对配偶的、对双方共同生活状况的以及与假想的“第三者”做比较的。它们一般根据主诉情况来做定比的或定序的判定,也可以直接填答,还可以求出婚前期望值与婚后实现值之间的正负差异。从世纪之交的一些大规模社会调查的发现来推论,中国城乡夫妻主诉的婚姻满意度相当高,自认很满意或比较满意的人一般都占到大多数。这种状况反映出:中国夫妻已开始认识到上述变化及其问题,正在努力协调和发展自己。

5.离婚率。它的统计方法至少有四种:1.离婚结婚比。即当年离婚总对数除以当年结婚总对数。它的优点是便于调查和比较,缺点是基数不够稳定。2.人口离婚率。即千人口中当年离婚对数的比例。它更准确,但调查较困难。3.追踪离婚率。即以某年全体结婚者为基数,考察在若干年后已离婚者所占的比例。它有利于直接研究婚姻的命运并做出历时态的分析,但操作更为困难。4.最终离婚率。即现有的已婚和曾婚人口中,有多少人曾离过婚。它常与追踪离婚率共同使用。不同统计口径的离婚率,常被不同人用于不同目的,每当离婚被当作社会热点问题时更是如此。其实,如果再婚率足够高,那么离婚率的高低就不会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离婚以及离婚后的生活形态也存在着生活实体(分居、遗弃等)与社会设置(办理法定手续)之间的运行。有些婚姻已破裂者不愿或无法正式离婚,有些离婚者却仍有婚姻实体。

据世纪之交的大规模社会调查推论,中国离婚者的主诉原因以性格不合为最多。实际情况则是双方缺乏感情交流或者关系协调不好;其中又以欠缺理解、体贴与尊重最为常见。其他的离婚原因至少还有经济矛盾(分配或赡养等)、生活方式、用情不专等等,但这些往往是第一主诉原因的派生物或添加剂。对已有离婚想法的人来说,主诉的最常见的阻止因素是顾及子女、舆论、对原父母家庭的影响、再婚可能性等等;也有的是由于找到了某种婚姻生活的替代物,如事业、教养子女、婚外恋等等。

离婚者所最不易承受的后果,表面上涉及孤独、经济损失、离开子女、名声不好等等,但最深刻的是心理挫折。他们常常认为离婚是自己整个人生的失败,很可能陷入应激或自我防御的不良心理状况中,进而产生严重悲剧或再婚障碍。反过来,明智的协议离婚则可避免之。

 

第三节      性社会学

 

性社会学是社会学与性学的交叉学科,是社会学在性现象这个特殊领域中的运用。它有两个研究角度:一、探索人类种种性现象中所包含着的、所反映着的各种社会因素;二、研究人类性现象与人类社会之间的关系、作用和运行机制。

性社会学的最基本命题就是:人类的所有性行为,无论多么奇特和罕见,与人类的其他任何社会行为一样,并不是“生物本能”,而是人所处的社会使然。因此,那些用来解释其他社会行为的社会学理论,同样也可以用来解释人类的性行为。

这个命题有三层含义:1.人类的性行为是经过社会化的;2.人类的性行为不是个人的单独行为,而是处于交往当中的人际行为;3.人类的性行为与其他行为一样,也对社会发挥着作用。

一、学科发展史与主要理论

20世纪之前是性社会学的准备阶段。当时的学者们主要做了三方面的工作:人类学家研究了原始人类的性关系,也部分地研究了他们的性行为;社会学家研究了当时欧美各国的娼妓和许多种性犯罪;性心理学家已经开始发现人类性心理与社会条件之间的初级关系。

随着性学于1885年正式创立,从20世纪初到30年代末,性社会学也以一系列成果确立了自己作为分支学科的初步地位。当时主要的性社会学家及其成果有:德国学者伊文·布洛赫(1872—1922)是研究社会中的性现象的第一位大师。他的主要著作有:《我们时代的性生活》(1907)、《梅毒的社会根源》、《妓女》(2卷本)、《论德·萨德》、《英国的性生活》、《性制度病态的心理学研究》、《一切民族在一切时代的奇特性行为实践的编年史研究》等等。在美国,先驱者C*V*哈米尔顿(1877—1932)向8万位已婚男女询问过400个关于性生活的问题,出版了资料书《婚姻研究》。另一位先驱者,妇科专家K*B*戴维斯,首次调查研究了女性性问题的社会方面,于1929年出版了《2200位女性的性生活中的诸因素》,因此被认为是女性性学的开创者。

总结起来看,在确立期里性社会学的最主要成果,就是提出、传播和得以公认了这样一个命题与知识:人类的性现象绝不仅仅是生理或者生物的单纯产物。性现象里包括社会因素,社会也与性现象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30年代末到50年代初,是性社会学创立自己的基本理论的时期。当时最著名的人物是德国的莱克(Reich, 1897-1957)。他研究了性现象与社会权力的关系,创立了性政治学。他的主要著作有:1929年的《性高潮的机制》、1932年的《青年的性权利》与《性道德的欺压》、1933年的《法西斯主义群众心理学》、1936年的《性革命:向着自我管理的性格结构前进》。

另一位著名学者是美国的A*金西(Kinsey)。他经过大量的社会调查,出版了《人类男性性行为》(1947)与《人类女性性行为》(1953)。他分析了人的社会化过程以及人们所处的不同社会阶层环境对于人的性行为方式、性高潮频率等性现象的巨大作用。尤其是他开创了“性释放总量”的理论,日后发展为“性能量”理论流派。

性释放总量说的是:把人的一切种类的性活动,都看作性能量得以释放的具体形式,然后把其中达到性高潮的那些性行为的次数,总合统计起来,就是当事人的性释放总量。只有这样来研究,才可以把人的所有性现象都转化为一个量的概念,才可以把多个人的所有性行为加以精确的比较。在金西以前的研究中,这一点是无法做到的。

同样,通过测算每一个个体的性释放总量,就可以测算出一个群体或者一个社会的性能量的总量。例如,有些学者运用这种方法测算出,在60年代的所谓“性革命”之前和之后,美国人(非随机抽样)的性释放总量并没有明显的增加或者减少。因此他们认为,“性革命”其实只不过是使各种性活动更加公开化了,尤其是可以更加公开地谈论了。

这种理论的社会背景是,在美国这样一个社会统计学高度发达的社会里,人们希望任何一种社会现象都能用精确的数学方式和数值来加以表现。

当然,也有些后来的学者认为,莱克研究的真正对象并不是性现象,而是社会政治现象;金西实际上只是开创了性学里的社会调查学派,而不是社会学对于性现象的研究;所以性社会学本身在这段时期实际上是停滞不前了。

50年代初期开始到目前,是性社会学的发展时期。这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关于性现象的社会调查报告不断地涌现,一般都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相对重要的成果有:亨特的《70年代的性行为》(1976)、海特加以总结的《红书杂志的性调查》(现在被人汉译为《海特性学报告》)等等。不过,由于研究者的学术背景不同,诸多的调查中,有相当一部分很不符合社会调查的一般规范,使得其学术意义大打折扣。

第二个方面是关于性现象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宏观研究和思辨研究也在不断发展,例如马尔库塞的《爱欲与文明》、福科的《性史》、吉登斯的《变革时代中的亲密关系》等名著,都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但是一般来说,这些社会思想家主要是把“性”作为一种载体,来阐述他们对于社会的宏观看法;所以有些论者认为,还是不把它们列入性社会学的发展为好。

第三个方面是比较公认的和规范的性社会学的理论创建。

1973年约翰·盖格农与西蒙合著的《性举止——性的社会组织》一书,首次系统地论述了人在性方面的社会化过程及其规律。他们指出:所谓性发育不仅仅是一个生理成长的过程,更是个人认同和归化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的性文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形成了自己的“性脚本”。它指导着人们的“性举止”。性举止不仅包括人们通常所说的性交、性行为和性活动,而且包括了人们通常说的性观念、性态度和性方面的外部表现。一般认为,这是性社会学自身的成熟理论的诞生。

1980年代开始,约翰·莫尼出版了一系列著作,研究以往的性学概念和性学研究过程,是如何被社会文化所限定和影响的,其代表作是《男人和女人,男孩和女孩》。此期内,一些性社会学的专有理论不仅开始脱离以往那种以生理学和心理学为主的经典性学,而且反过来对经典性学产生了巨大影响。

例如:经典性学把几乎一切性障碍都归结为生理原因,主张求医问药。可是性的人际互动理论却认为:在性活动中,双方的行为都会引起对方的反应,形成对于自己的反馈。如果任何一方不会识别这些反应和反馈,不能据此修正自己的行为,那么性障碍就会出现。性交换理论则进一步认为:在性活动中,双方实际上都在互相付出和获得回报。性交换的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双方的性生活满意度和性障碍发生的可能性。一些性治疗专家陆续引进了这两个理论,提出了“性困难中不存在与此无关的一方”的认识准则,又提出了“双方共同治疗”的操作准则。此后,性治疗事业才得以蓬勃发展。

又如:“性与社会性别的系统”理论认为:人类的一切性现象,既是“社会性别”(详见下节)所限定和支配的,又是对于社会性别的标志和强化。因此这个理论又派生出“性权势理论”。它是指两个人在性交往或者性关系中,如果双方存在着社会意义上的不平等,就必然产生出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权力、权威、强势地位和强制式的影响力。它们虽然并不表现为法定的权力,却常常表现为实际存在的“权势”(power)。它决定着双方在性行为中出现什么样的反应与举止。

时至1995年,劳曼、盖格农等人出版了《性存在的社会组织》一书(俗称“芝加哥报告”),系统地创建了“性存在的社会网络理论”,并且以历史上首次全国(美国)随机抽样的面访调查的数据分析,验证了自己的理论。他们认为,人类的性现象,不像经典性学所说的那样仅仅是个体自身的属物,也不仅仅是发生在两个人的互动之中,而是发生于许多人的性关系所结成的性的社会网络之中。也就是说,凡是有过多个性伴侣的人(包括再婚者),客观上已经被这个社会网络连接起来。因此他们的性行为已经不再是自己的个体行为,而是受到一些素不相识的人的影响。这就是性存在的社会组织。(见图9-3)它的结构、功能、作用机制,对于个体的性活动发挥着非常强大和广泛的作用。学术界认为,由于发达国家中的多伴侣现象日益普遍,这一成果的重要性和生命力也将越加显现。许多学者认为,这一成果标志着性社会学这个相对独立的分支学科的确立。社会舆论则称之为“性革命之后的性社会学”或者“艾滋病时代的性社会学”。

(图9-3)

二.性存在的概念

总结起来看,性社会学几十年的发展,产生了一个被社会广泛接受的成果,就是“性存在”[1]sexuality)。这个新词汇已经替代了原来的“性”(sex)一词。因此,性社会学的核心概念就是性存在。

性是指:以达到高潮(orgasm)为中心环节和本质标志,以生殖器反应为最终表现形式的人类身心过程。在大多数情况下,性这个概念主要是指生物过程,并区别于其他生物过程。性存在的概念则是为了区别于性。它是指:上述概念的性,在特定的社会时空中,以人的活动为载体所表现出来的相应形态。

性存在是一个更为广泛和全面的概念。传统上所说的性,只是性存在概念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性的生物存在。另一个子系统是性的心理存在,指性在人的各种心理活动形式中的具体表现,或者说是人所感知到的性的生物存在。还有一个子系统是性的社会存在,即前两种存在的社会表现形态,或者说是由社会的人所标定的具有性的性质的那些活动与过程。这三种存在相互作用,构成更大的性存在的概念整体。

性存在是人类初级生活圈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里特别要强调,性存在离不开性别。近年来性别研究与妇女理论的众多成果,都必须包容到性社会学的研究中来。

性存在是人类生活的最基本形态之一,与社会的关系非常密切。性的研究中孕育着对人与社会的理论认识的根本突破。因此它要求研究者不是对性感兴趣,也不是对个人情况,而是对人类整体感兴趣,并具备相应的心理人格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性的社会因素

(一)性的生命周期

这是社会为个体性存在的发展所设置的定轨。个体的性生物存在的发展与这个定轨相互作用,就是性的社会化与个性化的过程。

性的生命周期在中国表现为从无性到有性再到无性的过程。青春期之前的少儿被规定为无性的,虽然少儿们不仅玩“青梅竹马”,也玩各种性游戏,而且会有性反应,但社会总是倾向于保护少儿的“天真纯洁”,不大容易接受对少儿的深入性教育。青春期带来的性生理与性心理发育,被社会规定为性成熟的第一步,即适应社会对性别特征的规范,以便确认自我在社会中的位置与功能。这第一步包括三层认同:接受自己或男或女的外生殖器构造和遗精、月经等生殖功能,即认可自己的第一性征;接受自己或男或女的体像(第二性征);向社会规范的典型男女性别气质与性魅力靠拢(第三性征)。这个第一步完成了,个人就被培养成或男或女的异性恋者。

性成熟的第二步是通过处理自我性行为来学习社会对于性关系与性行为方式的具体规范。自我性行为包括性唤起(自我感知到的性欲勃发)、性梦、性幻想和手淫。作为性的生物存在,这些行为总是试图直接奔向人际性生活,但社会却不可能允许。在与社会的不断协调中,个人学会用禁忌来处理自我性行为。于是乱伦禁忌、反对性变态行为、克制性欲与“手淫”、用婚姻或爱情来制约性行为、不得强奸或兽交等基本准则,便内化为个人的良心了。

社会规定,性成熟的最终标志是合格的性交合。它必须以传统性别角色为基础,以婚内(包括过去的合法嫖娼)为界限,以夫妻恩爱为调节,以生儿育女为唯一价值目标,以节欲保身为评判标准,而且不可言传。因此中国的许多性功能障碍和性变态实际上也同时包含着违反上述社会规范的意思。尤其节欲保身这一原则,在世界文化史中并不多见。

人到老年,社会又规定他(她)应该是无性的,其实是不再从事性交合。表面看来是适应年龄上的生物衰老,本质上则是因为老年男女不大容易完成上述合格的性交合,因此他们的其他形式的性活动便被视为不正常而遭贬禁。

(二)性的性别规定

两性的生物差异已被社会重新解释为性的性别角色。它是多重的,其具体内容随着社会的着眼点的变化而变化,甚至会相互矛盾。例如在传统中国,当强调生殖具有至高无上的社会价值时,男人就被描绘成强大的性机器,女人则暂时不被看作简单的性交对象,而是以母亲的身份被崇拜。当社会强调礼法秩序时,男人又以不贪色的正人君子为理想人格,女人的楷模则是突出她的无性欲状态的“三从四德”。但是在强调节欲保身时,男人就似乎心如枯井,而且出于恐惧,拼命夸大女性性欲的旺盛和性能力的无穷,概言之为“祸水”,认为是女人使男人纵欲亡身或纵欲亡国的。

总体上来看,中国传统女性从小就被社会化为无性人或少性人。她对自己的生殖器、经血和性欲充满自卑。虽然男人在性发育中也同样可能对阴茎尺寸、遗精、乱伦梦和手淫产生疑惧,但社会制止此类信息的传播,强制造成性方面的男(自)尊女(自)卑。少女被规定为“性盲”,但一个结婚仪式又要求她突然变成会“服侍”丈夫的妻子。女人只好把生殖结果当作自己最终价值的实现。境遇稍好的只能把爱情作为最高价值理想。因此所谓“阴冷”(女性性冷淡)实际上是社会文化的产物,是由于礼法规范不允许女性认同于自己的性。

(三)性的阶层规定

特定社会总是把占据优势地位的那些阶层的性关系与性行为模式,规定为总人口的典范或准则。各阶层不仅把“正常”规定为符合本阶层的行为规范,把“不像话”看作丧失既有社会地位的罪由,而且还常常用性方面的某些表现来标志和界定本阶层的成员。这就形成了各阶层之间以至各民族之间相互的性偏见。当阶层间良性运行时,性偏见不过是笑谈;但当阶层发生冲突时,它又常被当作最锐利的武器,而且往往奏效。例如近年来中国流行的“荤段子”里,就有大量的政治内容。

在社会化过程中,个人同时也接受了本阶层对其他阶层的性偏见,又据此不断地对本阶层进行美化,直到他(她)决意投入跨阶层流动时为止。因此某阶层的后加入者,常常容易产生性的躁动与盲动。例如当前某些“暴发户”的“包二奶”和“养小蜜”就是如此。各民族之间也常常发生性偏见,例如一些中国人把美国视为“性的天堂”,而某些美国人则夸大中国当前的“性解放”。

(四)性的语言系统与相关行为的训练

在中国,乱伦禁忌主要靠骂娘话来承袭,因为骂娘话几乎是少儿最早学到的语汇之一。它告诉人,不可那样做,否则要挨骂。它之所以能深创被骂者的情感,也是同一道理。类似的情况还有:用很耻辱的“偷”和很脏丑的“破鞋”等来指骂非婚性关系;用拟兽的“臊”和拟货的“贱”来指骂对性的积极态度等等。因此,基本性道德的维系和“不可言传”局面的保持,都不仅仅是政府行为的结果,同时也是由于人们除了骂人话、脏话、粗话和隐语之外,根本没有任何不含贬斥的语汇可用。当前中国性文化的重要变化之一,就是一个以科学词汇为主的新的性语言系统正在出现与传播。

如何对待激情并划定行为界限,就是最主要的对性的相关行为的训练。

例如,性是最需要激情的人类活动。特定社会对性的管理,往往表现为压制任何一种富于激情的个人活动。例如:被训练得正襟危坐、不苟言笑的君子,至少在观念上绝不会宽容性方面的“一点正经没有”。

再如,人际性行为可以由直接到间接划分成七个层次:性交合、性交、性爱抚、色欲活动、性交往、涉性的交往、性别交往。特定社会对性的管理,常常表现为针对处于不同关系中的双方,划定不同的行为界限,例如传统中国的“七岁不同席”、“男女授受不亲”、“床上夫妻床下客”、“举案齐眉,相敬如宾”等等。

(五)涉性的人际交往

它是指那些客观上最终要结成性关系,但当前并无具体性表现的人际交往;最典型的就是“谈恋爱”。性交往首先需要创造理由,需要在个人目标与社会规范的运行中,寻找某种可接受的解释;然后还需要对多个目标进行排序和选择;最后还必须把一次性的性行为与长期的性关系协调好。如果这一过程失败或失误,个人就可能走上两个极端,既可能把原本“涉性”的交往看作是“唯性”的或“无性”的,也可能错认为这是“性压抑”或“爱情本虚无”。当前的一些恋爱中的性行为之所以会造成悲剧,这是重要原因之一。

涉性的人际交往的具体过程,就是学习如何鉴别和理解各种性信号的指向、强度和含义,如何判定或推动共鸣。这种学习始于观察家内异性交往,强化于同龄群体的示范,受制于本阶层与本社会的共识。但它又是极其个性化和性别化,因此常是建立性关系很久以后才能达到双方默契的程度。

(六)性生活中的社会因素

性生活中最根本的矛盾是:性行为要求“自私”,否则自己就无法达到性高潮;但是性关系却要求“无私”,否则无法与对方共享。这就是社会因素对于性生活的最主要影响。

经典性学判定性生活状况时,主要用两大指标:性高潮频率(而不是性交次数)和性爱抚种类的多少。性社会学则重点考察性生活中的人际交往状况,因为它集中反映着性生活的根本矛盾是否得以协调。

社会因素对性生活的影响,还集中地体现在当事人的性目标和性态度上。人们实际上是带着种种社会框框,根据对自己和对对方的种种假设去投入性生活的,又常常在其中制造或扮演种种假想角色,并不得不为其效果寻找出种种解释。这可能形成个人的和社会的心理定势,进而发展为性生活方式的社会常模和对某些具体性动作的社会禁忌。例如,在人们常说的“性变态”和“性反常”中,就有许多其实只不过是因为违反了性的社会常模。

三、性在社会活动中的表现

(一)性、爱情、婚姻三者的关系

这方面的根本问题是:在三者的相互关系中,哪个占据着主导的或优势的地位?

在以往的社会中,基本上是婚姻主宰着爱情,即“愿天下有情人皆成眷属”和“先结婚后恋爱”。婚姻也主宰着性,即“性专一”。自从1980年代中国社会开始转型以来,性的因素(主要是性生活满意度)对夫妻感情和婚姻质量的作用日益增大;爱情正在逐渐变成性生活和婚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可是婚姻因素(例如一纸结婚证)已不大可能成为婚姻幸福的保证和维持关系的保险。也就是说,最近20年来中国性文化的主要变化,就表现为在三者的相互关系中,爱情与性的作用越来越大,而婚姻的主宰地位正在日益丧失。因此,婚前和婚外的爱情关系和性关系也在增加。它们与婚姻主宰的矛盾正在日益显化,而且已经成为热门话题甚至是社会问题。

(二)色情品传播与嫖娼卖淫

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制定了非常严厉的处罚,社会管理机构也在不断地开展相应的“扫黄”运动和专项斗争。这两种社会现象都不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更不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色情品传播和嫖娼卖淫首先地和最主要地危害了社会风化,也就是道德秩序。此外,它们总是最直接地侵害特定社会所设置的人们的初级生活圈,而这正是社会赖以运行和管理的基本单位。

从生活实体来看,如果初级生活圈中加进了额外的性心理刺激(色情品)或者额外的性交机会(嫖娼卖淫),原有的运行机制就会多少被削弱或者被导向其他方向。初级生活圈里的某个个人可能会需求或赞赏这两种额外加入,但一旦危及到基本运行机制,此人和圈内其他人都会认为是大祸临头。除非根本拆除原生活圈,否则圈内人终会齐心抵御外侵的。因此古今中外不管社会是严禁还是纵容,几乎没有什么成家者会只靠色情品或嫖娼卖淫来长期生活。

社会和个人,越是对自己的初级生活圈缺乏信心,就容易高估外来威胁的程度,反之亦然。因此,虽然各个民族都存在的色情品和嫖娼卖淫,但是转型社会与发达社会却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对策。

(三)与性有关的社会问题

它们都不是仅仅由性活动直接产生,而是以性为载体,作用于社会的其他领域。

性病与艾滋病都可能通过多伴侣性行为和造成血液接触的性行为来传播。但是,人们为什么会从事这样的行为、为什么不能百分之百地采取预防措施以及如何促进人们预防,这些都不是医学所能解决的问题。新世纪以来,中国艾滋病传播的形势日益严峻,社会学应该更多地参与预防工作而且大有用武之地。

性犯罪的本质不是性,而是侵犯了他人的种种权益或社会秩序。女性主义认为,针对女性的性犯罪主要是一种暴力征服和对人身权的侵害,而不仅仅是“性发泄”。因此,婚内强奸罪和性骚扰罪已在一些国家立法处罚。在中国,这些问题的讨论也日益增加。

重婚、纳妾、拐卖妇女等现象都有性的因素,但涉及的主要是婚姻制度和妇女的人身自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性犯罪。未婚先孕、少女母亲等问题只是性活动产物。它们的要害是违反了社会对婚姻家庭的设置。可是,由于中国厉行计划生育国策,所以它们所能产生的危害肯定比其他国家少。

(四)性教育

中国历史上缺乏的并不是性教育本身,而是在教育中缺乏以现代科学成果为基础的性的全面知识,更缺乏对个人选择能力和发展能力的终生培养。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现代性教育已经起步。

在许多方面,性教育是色情品和嫖娼卖淫的天然有力的对抗物,性健康教育更是预防性病艾滋病的基本措施。性教育还有助于提高婚姻质量、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节       性别角色与社会性别

 

在“人类初级生活圈”中,性别结构所发挥的作用极大。工业化之后,女性各方面的地位和状况都发生了巨变。它不仅改变了女性在家庭、婚姻与性等诸方面的角色和作用,也推动了男性的相应变化和整个初级生活圈的发展。因此,社会学不涉及性别研究是不可思议的。

一、来龙去脉

性别角色这个概念,来源于社会学中的社会角色理论。它是指:社会针对具有不同生物性别的人所制定的、足以确定其身份与地位的一整套权利、义务的规范与行为、表现的模式。

20世纪70年代之前,学术界一般都认为性别角色是一种“先赋角色”( 亦称“归属角色”)。它的意思是说:性别是先天的、生物的、第一性的,后天的努力很难改变它,尤其是个人的后天努力很难改变。因此,当时的理论倾向是强调性别的生物属性,强调个体对于性别角色的遵从。那些脱离或者违反了性别角色的行为,往往被看作是“性别角色混淆”或者“错位”,是一种不良状态。

从那时以后,随着发达国家中的妇女运动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在“女权主义”思潮的推动下,原有的性别角色概念,逐步发展变化为“社会性别”的概念体系,而且仍然在不断前进之中。

英文中的feminism20世纪80年代初传入中国的时候,一般被翻译为“女权主义”;在台湾则一般称为“男女平权主义”。90年代以后,中国的许多女性研究者认为,应该翻译为“女性主义”更为合适。

 “女权主义”这一术语在19世纪80年代首次出现在英文当中,是指那些支持男女平等的法律和政治权利的思想或者主张。自那时起,它的意义一直处于演变之中,至今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它的最为宽泛的一般意义,是用来指称这样的理论或理论家:他们认为性别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是一方压制另一方,一方服从另一方的。他们认为这是一个政治权力的问题,而不是一种自然的事实;并且认为这一问题对于政治理论及实践是至关重要的。[2]

女权主义一般都把“社会性别”(gender)这个概念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石和核心。甚至可以说,它是当今女权主义的安身立命之本。

它在英语中原来主要是一个语法上的概念,用来指称各种词性,尤其是阴性词、阳性词等(但是汉语词汇基本上没有这种区分)。女权主义把这个词借用过来,专指:作为社会与文化的构成,通过社会化而学习到的、与两种生物性别相关的、对于一整套规范的期望,以及落实了的行为。[3]还有人认为:社会性别就是一个社会把人们组织到男性和女性两大范畴里去的方式,以及围绕这两大范畴产生出意义的方式。[4]

在中文里,gender一般翻译为社会性别。它的对应概念则是“性别”或称“生物性别”(sex)。它主要指生理构造上是男还是女,一般并不包括人的其他社会特征。

二、概念的具体化

随着社会性别这个概念的创立和发展,学术界通常把传统的“性别”重新划分为这样几个层次:染色体性别(XY染色体的构成的差异)、第一性征(生殖系统和性系统的差异)、第二性征(体型体貌等方面的差异)、第三性征(性格气质举止等方面的差异);还有人提出第四性征(性取向)、第五性征(思维方式)等等。

这种重构的基本理论趋向是:第一,社会性别不是从染色体性别开始,依次决定后面的各个层次;第二,各个层次之间并不必然应该统一;第三,社会性别不是一个固定的范畴,而是容易变化的、尤其是可以通过互动和冲突而变化。总之,这种重构强调:“性别”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而且是社会所造成的,而不仅仅是生物学意义上的必然产物。

三、社会性别的定轨

社会性别理论通常认为:自从进入农业社会以来,以往的大多数的人类社会都是“以男权为中心”的,也有人称之为“父权社会”。这样的社会对于男人和女人设置了一整套文化模式、行为规范和评价体系,形成了性别的定轨。该社会中的个体,从出生开始就被不断地培训,以适应这个定轨,直到被社会化为一个“合格的”、“成熟的”男人或者女人;其基本特征就是“男强女弱”,并且由此派生出“男尊女卑”。因此,社会性别理论通常认为:男人和女人都不是天生如此,而是被塑造为如此。

这些社会设置和社会化并不是基于也不是为了维系生物差异,而是为了保护该社会自己的基本利益,是为了防止任何可能损害“男权中心”的基本秩序的“越轨”。因此在以往的大多数社会里,“不男不女”一直被认为是严重的问题,甚至被认为是一种疾病或者怪物。

社会性别理论通常认为:这种“社会性别定轨”严重损害了个体的权利和发展,对于女性尤其如此。它不仅是男女不平等和性别对立的产物,而且是维系这种局面的基本工具。但是对于如何改变这种定轨,学术界却有不同的主张。一种被称为“进化主义”的流派倾向于认为:首先应该促进社会的整体发展,并且依靠社会进步,才能逐渐解决这个问题。另外一个“构建主义”流派则认为:首先应该通过人们的自我努力,来打破以往的社会性别定轨,这样才能促进社会的整体发展。

四、社会性别理论在中国

中国社会开始转型之后,性别问题的影响也在急剧增加。

一方面,城市妇女的就业、同工同酬以及更多的受教育机会和上升机会,都使男女不仅在社会活动中,也在婚姻家庭中日趋独立与平等。这使得许多传统的观念、习俗、人际关系和家内权力结构都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而且已经扩展到相当多的青年农民中。

但是另一方面也出现了相反的情况,例如:妇女参政减少、城市妇女回家而农村妇女却外出打工、外来妹受损害与受欺压、“女强人”被“休”、妻子要求离婚比丈夫多、女青年嫁(甚至“傍”)“大款”、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浮出水面等现象。

在世纪之交的中国,社会性别理论和女性主义理论基本上是引进的。这一方面造成其传播范围仍然主要局限在较高阶层的女性之中,而且缺乏针对中国具体情况的研究和探讨。另一方面又造成人们,尤其是女性所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往往无法从社会性别理论那里得到令人信服和满意的解释。因此,社会性别理论在中国的发展还任重而道远。

对于中国社会学来说,首先需要承认和重视社会性别理论和女性主义理论对于本学科发展的重大意义,尽快尽多地吸收其研究成果;然后需要引进研究的“女性视角”,再探讨是否应该从“研究女性”发展到“女性来研究”和“为女性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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