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新难题:人工授精的孩子归谁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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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6 1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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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题词:离婚 |
丈夫性功能低下,且无生育能力,在夫妻双方的协商下,妻子进行了人工授精并 生下一健康儿子。后因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妻子遂向丈夫提出离婚。然而,5岁的儿子 归属该谁丈夫有无抚养义务和权利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妻子要离婚
1992年,成都市某国营企业的何梅和高兵结婚,两人的结合可谓郎才女貌,门当 户对。然而2年过去了,希望有个孩子的何梅却未能如愿。1993年,何梅和高兵双双到 医院做检查。检查结果是高兵系性功能低下,无生育能力。
因不愿领养他人孩子,十分爱孩子的何梅和高兵商量后决定到医院接受人工授 精。
1994年何梅到医院移植了库存精子,9个月后她成功地产下一健康儿子高武。但 是,几年以来,何梅享受不到做女人的快乐,感到这样生活实在无意义,夫妻感情出 现了裂痕,今年何梅向高兵提出离婚。
儿子该归谁
双方在离婚上没什么异议,但在儿子的归属和抚养上分歧较大。
何梅称,儿子与父亲无任何血缘关系,儿子离不开母亲,并且她有经济能力抚养 孩子,儿子应和她一起生活。孩子虽与父亲没有血缘关系,但采取人工授精是征得丈 夫同意,已形成父子关系,父亲应承担相应的抚养和教育义务。
高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妻子与他结婚,并不知道他无生育能力,对妻子要求 与他离婚表示理解。他已失去生育功能,对于儿子,他已尽了一个作父亲的责任,况 且妻子再婚后可再生一个孩子,儿子应和他生活。如果儿子归何梅,儿子与他无血缘 关系,不存在父子关系,他将不承担抚养义务。
孩子应视为亲生子
关于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的归属和抚养问题,记者采访了成都海德律师事务所李 大福律师。李律师称,人工授精孩子在婚姻法上既非婚生子,又非养子。但何梅在采 取人工授精之前,系双方相互协商同意做出的决定,因此孩子应视为亲生子女,父母 与子女间的关系不能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双方应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
高兵与何梅离婚,高武无论判给任何一方,另一方都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 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诉请 人民法院裁决。
李律师还称,夫妻之间在采取人工授精之前应有一个书面协议,以便于今后孩子 的健康成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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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分析录入:yanping 责任编辑:y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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