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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详解:离婚了 你们的财产怎么分         ★★★
详解:离婚了 你们的财产怎么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上海星期三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0 10:12:14
文章主题词:婚姻法,离婚
        最近有3条关于离婚的消息很值得玩味:

  其一是,那位著名的、只能用机器说话的大科学家霍金二度离婚;

  其二是,风传英国首富阿布将要离婚,妻子可能得到55亿英镑的天价赔偿;

  其三是,上海市民政局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到8月,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妇有24152对,同期结婚的则超过10万多对,这意味着今年前8个月,每4.22对佳偶新婚燕尔就有一对怨偶劳燕分飞。

  从3条消息出发,笔者准备与大家探讨的是,有些残酷但绝对重要的话题:离婚了,“我们”的钱怎么分割?

  芭特/文

  房产怎么分?

  在打一辈子工,才能供起一套房的今天,房产的分割绝对是离婚时面对的头等大事。

  一向单纯的Lillian,发现丈夫有了外遇,她难忍心头之气,于是提出离婚,结果却发现家里的那套房子很难分割。

  夫妇俩2001年买下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当时房价不高,120平方米的面积也不过花去50多万元。可如今,这套房子的市价已经窜升到150多万元。Lillian的丈夫Jack表示:“这些年,都是两人共同供房,房产证上也是两个人的名字,所以,我起码要分到60万元现金。”

  这样的要求似乎并不过分,要命的是,这些年两人的收入大多用来归还房贷,家里的积蓄只有20多万元,双方各分10万元后,剩下的50万元到哪里去凑?能不能“以大换小”,卖掉老房子,换一套面积稍小的两房两厅的房子,用一进一出的差价,满足Jack“不过分的要求”?

“难啊。一来,老房子毕竟住久了,有一种亲切感;更重要的是,这一进一出,需要缴纳不少于10万元的税费。”Lillian左思右想,又打起了退堂鼓。

  这种问题其实不难解决。目前,不少银行推出的、名为“加按揭”的业务就可以破解这道难题。所谓加按揭,是指银行为在该行申请住房贷款、正常还款一年以上、房屋已为现房的借款人提供的一种“追加”贷款服务,按揭贷款额度加上原贷款余额之和,最高可达房屋评估价值的60%-80%。以Lillian为例,她的贷款银行是中国工商银行。根据该行规定,申请“加按揭”的贷款金额与原贷款余额之和,必须控制在原抵押物最高可贷额度范围内,一般来讲,是房产评估价的六成。原则上,她可以贷到90万元的房款,扣除还没有还清的10万元,还有80万元的按揭额度可以追加。

  办理“加按揭”,客户需要提供基本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还有其他材料,如收入证明、贷款用途依据,银行的审批程序一般需要半个月。在贷款客户提供贷款用途的证明文件之后,如果是购房,而且购买的是一手房,那么贷款资金将打入开发商账户;如果是二手房,在上下家认可的情况下,资金打入贷款人账户;如果是消费贷款,则直接打贷款人账户。

  完成这一切的前提是Lillian 本人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因此“加按揭”需要重新提供贷款人的收入证明等,以确保贷款人按期还款。

        保单必须退吗?

  准备协议离婚的Andrea和Albert碰到的问题来自于保单。

  正在清理物品的Albert找出了家里所有的保单,面对受益人一栏中曾经的爱人的名字,他感到了困惑:怎么办呢,全都退保吗?退保以后,钱是归投保人还是受益人?

  事实并非如此。

  根据有关规定,保单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夫妻离异,解除婚姻关系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也就失去了保险利益,不再具有投保人资格。投保人有权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但退保所得的保单现金价值,不能只作为投保人一方的财产,而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该对半分割。

        另外,退保并非唯一选择。

  对于一些投保时间偏短的保单来说,退回的保单现金价值,会远远低于已经缴纳的保费,这样的话,将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就会得不偿失。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一方可以将保单缴费的资格、义务转让给另一方(也就是被保险人),同时由被保险人支付给投保人已缴保险费的一半或保单此时对应现金价值的一半。两人还要到保险公司,办理
书面修改。完成之后,原来的被保险人就可以同时作为保单的投保人,继续缴费,维持保单的有效性。

  还有一种保单的受益人是孩子,遇到这种情况,同样可以采用转换投保人的方法延续保单的有效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说,保险合同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夫妻离婚后,作为投保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权提出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但必须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该要求。

        最麻烦的,是夫妻联合型保单。这种保单是以夫妻共同投保为计费基础,当两人婚姻关系破灭,保单就会失效。有些家庭型保单条款规定当夫妻离婚后,附加被保险人中的配偶的保险权益就会失效。比如泰康人寿的“爱家之约”家庭联合保单,太平洋寿险的一些联合保单。所以,若两人准备离婚,也要检查一下家庭联合保单,看看合同中是否有相应限制和规定。还可以咨询保险公司,看看是否可以做些被保险人的变更,或是将家庭联合保单转换为其他类型的保单。

  最后要提醒的是,别忘了更改保单受益人,以免自己父母或孩子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提防财产转移

  有关数据显示,财产转移在离婚案中已经占到35%,而且还有增加之势。

  所谓财产转移,是指当事人为了把财产据为己有,想办法把共同财产事先转移,以达到让对方少分甚至不分的目的;更有甚者,还把对方的财产也转移隐藏。这类现象虽然比较
普遍,但起诉方由于事前无戒备,事后又难取证,故不易赢得官司。

  防止财产转移,关键就在一个“防”字,也就是要事先做好准备,处处提防。

  律师Victor提醒,夫妻双方应明确对财产处理的法律权限。根据法律规定,若无特别约定,个人财产未经协商只能由个人处理,而共同财产的处理则须经双方同意。明白了这一点,夫妻任何一方都可理直气壮地按规定处理财产,而不必考虑怕影响情感等因素。

  一旦发生夫妻关系将要破裂的情况,为防止一方单方面处置财产,夫妻双方最好不要像人们平时所做的那样把财权交给一个人。如果一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要及时制止,特别是对一方以孝敬父母、捐赠等名义将财产转移的情况,决不可掉以轻心。

更现代的做法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婚前协议。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为使协议书具有更大的法律稳定性,可以进行公证或者是律师见证。婚前财产公证可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法院也能及时审理,不会出现举证不足或无法查实的后果。

  亡羊补牢的办法,则是进行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在离婚诉讼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诉讼保全,或者在离婚诉讼前,先向法院申请财产诉讼保全。“先下手为强”也是一种办法,即把相关的证件甚至实物先拿到手,比如购置高档物品后登记造册、复印购物票据等。有人还对家庭大宗财产拍照、列表,并有意识地寻找证人。

  对收入较低的一方来说,还要留意检查对方是否有自行购买的高额储蓄型保单,因为这样的保单内含现金价值较高。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对方,另一方虽然无法对未来的保险利益主张任何权利,但并不影响对该保单已经产生的现金价值主张权利——千万不要被“忽悠”了!

 
婚姻法制录入:碧海银沙    责任编辑:碧海银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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