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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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9 0: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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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题词:婚姻法律名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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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是指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的称谓,如其妻与前夫或其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就是其继子女。 主要特征: 1、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未形成抚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该子女与继父或继母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只与生父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2、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形成了抚养关系,即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则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3、继子女由继父或继母依法收养的,形成收养关系,继子女成为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完全等同于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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