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夫妻双方都是农村村民,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
|
| 夫妻双方都是农村村民,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9 0:31:33
 |
| 文章主题词:计划生育 |
|
|
|
夫妻双方均属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是指按照国家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进行鉴定确认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六)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七)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八)夫妻中有独生女的; (九)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注: "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原则上以公安部门确认的户籍性质来划分。即,户籍为非农业性质的居民为"城镇居民";户籍为农业性质的村(居)民为"农村村民"。当事人的户籍性质无法确认的,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居住和从业情况进行确认。
|
|
|
|
|
|
| |
| 婚姻法制录入:shgs 责任编辑:shgs
|
|
|
|
上一篇婚姻法制: 再婚夫妻可否再生一个小孩?
下一篇婚姻法制: 夫妻双方都是城镇居民,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