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氏,是侵害了对方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婚姻法》第22条规定的“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也就是说,父母均享有子女随其姓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姓氏。
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抚养子女的一方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变为继父或继母姓氏的,这种变更既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又侵害了对方对子女享有的监护权和随其姓的权利,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承担民事责任,恢复子女原姓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