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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讲授大纲
(如附件)
贰、前言
婚姻为人伦之始,家庭、社会之根源,必先有夫妻而后有其它关系。故知婚姻为性关系之合法化,从而保障合法及取缔非法。
国家为维持社会秩序及善良风俗,必制定其婚姻政策,以重教化并培养道德,使两性关系得以合理化至法制化。故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文化,而婚姻政策、婚姻法制各自不同。
两岸源于共同文化,但因所宗主义及意识形态之不同,驯至形成两套法律制度,尤其,两岸敌对阻隔长达40年之久,此期间两岸人民严禁接触,双方讯息几乎全部为统战所垄断,间有少数经由第三国传递,但不完整且亦有所偏。两岸各自立法定制,施行于其法域。
交流既起,两岸人民一但接触,因属同文同种,故男女异姓间易陷情网而论婚嫁,惟两岸之婚姻法制,在婚姻立法与政策上均显有不同,故开放以来,两岸婚姻纠纷,层出不穷,为期婚姻臻于幸福美满,两岸婚姻法令之引介与理论探讨洵属重要。
尤其大陆《婚姻法》2001年4月甫径修正,本文将以比较法,通过共同之固有文化作为分析之基础,藉以检视两岸婚姻家庭法制对礼法之因袭程度,用以解释两岸法制植基于共同之文化上,何以自各渐行渐远衍生出之法律冲突,如何求同存异提出建言,藉供参酌以解决冲突之道,期能减少婚姻之纠纷。
参、本论
一、婚姻之定义
「婚姻」一词,依经传诠译,约有四义,其一指婿与妇而言,礼记(昏义)经解郑注:「婿曰婚,妻曰姻」(注一)。乃因「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名焉。……婿曰婚,妻曰姻」(注二)。白虎通(嫁取篇):「诗云:『不惟旧姻』,谓夫也,又曰:燕尔新婚,谓妇也」(注三)。因知,婚姻谓夫妇也。其二指夫妇结合之关系而言,左传(成公十二年):「晋侯使吕相绝秦,曰:昔逮我献公,及穆公相好,戮力同心,申以盟誓,重之以昏姻。……君又不祥,背弃盟誓,白狄及君同州,君之仇雠,而我之昏姻也。君来赐命,曰:吾与女伐狄,寡君不敢顾昏姻」(注四)。诗经(丰篇Ÿ小序):「婚姻之道缺,阳倡而阴不和,男行而女不随。郑笺云:『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疏曰:『其好合之际,谓之婚姻』」(注五)。因男女以礼嫁娶,由嫁娶而好合,故嫁娶之礼,好合之际,均称婚姻。其三指婿与妇之父母而言:后汉书(顺帝纪):「妻父曰婚,婿父因姻」(注六)。唐律(户婚律)、「居父母及夫丧条」疏议曰:「共为婚姻者,谓婿父称婚,妻父称婚,妻父称姻」;(注七)。故知婚姻二字,涵义本自关联,可以互通,乃系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其四指婿妇两家及亲党而言。礼记(昏义)疏,郑注昏礼云:「女氏称昏,婿氏称姻。……又云:婿之党为姻兄弟,妇之党为婚兄弟」(注八)。诗经(小雅):「彼有旨酒,又有嘉殽,洽其比邻,婚姻孔云。疏云:毛以为言逮净幽王彼有旨酒矣,又有嘉善之殽矣,礼物甚备足矣,唯知以此礼物协和亲比其邻近之左右与妻党之婚姻,甚相与周旋而已」(注九)。
今日法制,婚姻的定义是指男女以终身之共同生活为目的之适法结合关系。
1、系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结婚之时,即期以白首偕老,唐律疏议曰:「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注十)。
故婚姻不得定有期限,或附有其它条件(注十一)。原本婚姻即终身共同生活的结合。两岸今制与传统仍相一致。结婚之初即期白首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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