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湾地区居民的离婚证明应具备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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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4 0: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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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题词:涉外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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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与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申请结婚,如果台湾地区居民出具离婚证明以证明其婚姻状况,则该离婚证明应当具备如下有关条件:
一、若离婚证明为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如果离婚的一方是内地居民,则该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应申请当地人民法院裁定承认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若离婚证明为台湾地区离婚协议书,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者公告;
三、若离婚证明为外国离婚登记证书,该离婚证书应当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再由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具有法律效力;
四、若离婚证明为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应当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承认才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书应提交原件,若为外文,应附中文译本。
您在进行任何会有法律后果的行动之前,请先请教您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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