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不准离婚---永远不懂的裁判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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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结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6 17: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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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题词:离婚 |
判决不准离婚----永远读不懂的裁判结论 强扭的瓜不甜,这是中国人多少年来关于婚姻的古训。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这是伟大导师关于婚姻的断论。在古训的影响和导师论断的指引下,我们多年来也形成了一个看似绝对真理的共同理念:婚姻必须以爱情为基础。以此为据,两人互爱互愿才能缔结婚姻,这一点很好懂。但,结了婚后一人不爱了不愿了,却不一定能离婚!这一点我始终不懂。如果说作为一种社会存在,虽然不爱不愿也不能离的现象还能理解,当事者毕竟可能各有自已的苦衷各有各的价值选择。但如果作为一种适用法律的理性判断,在婚姻的一方坚持要离的情况下,我们却要判决不准离婚,这种结论,我永远都不能读懂。靠判决维持下来的婚姻是不是强扭的瓜呢?靠判决持续的婚姻是不是不道德的?判决不准离婚,这是一个明显的不符合我们关于婚姻理念的结论。 那么,能不能取消这种不准离婚的的判决,对于一方坚持离婚的一律判决准于离婚呢?这显然又不符合我们关于稳定婚姻关系,稳定家庭稳定社会的理论。 这是一对显而易见而又几乎无法调和的矛盾。虽然许多专家许多教材包括婚姻立法都告诉我们,我们是在认定当事人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况下才判决不准离婚的,这种判决与我们的自愿与爱情的婚姻理念并不矛盾。但不要忘了,我们还有一个理念,婚姻是鞋子,舒服与服只有脚趾头知道!当事人哭着闹着要离,你法官怎知人家感情尚未破裂? 这里面一定有问题,或者是我们的理念,或者是我们的理论,或者是我们的立法。 一、关于婚姻的基础 婚姻以爱情为基础,这一直是我们关于婚姻的通论。但这一观点并不正确,笔者认为,爱情是只是部分婚姻的基础,但并不是所有婚姻的基础。就全部婚姻而言,其根本基础应当是自愿结合的合意。而自愿并不等于爱情。 其一、婚姻的缔结是以自愿为基础和前提的。 爱情是异性间因以性为主的多种人身因素的吸引而产生的倾慕、感佩、喜欢并欲与之发生性的联系的一种心理状态。爱情的拥有是单方的,即使是互爱的双方,也是各自拥有对对方的爱,只不过互爱的双方是幸运地把爱的对象锁定为相互的对方,但爱情作为一种心理状态,还是各自拥有的。单相思的不幸就在于自已爱情的对象没有将爱的心理指向本方。 自愿是在自已意志支配下实施某种行为的心理状态。 双方自愿缔结婚姻,不一定是基于互相的爱情,可能是一方爱情而另方爱财,可能是想利用对方的权势,还可能是借用对方的地位。但不管是什么心态,只要双方自愿,就可以缔结婚姻。所以,互拥爱情者结婚,肯定是自愿的,但自愿结婚者却不一定是互相拥有爱情的。就婚姻的缔结的基础而言,双方自愿才是根本的基础。所谓爱情是婚姻的唯一基础只是人们的一种良好愿望,并不符合人们的现实生活。这一点,只少有两点依据,一是现实,在现实中相当量的婚姻只是基于实用,并非基于爱情。比如为了出国而与一个根本不识的外国人结婚等。二是立法,我国的婚姻法不管是一九五0年婚姻法还是一九八0年婚姻法以及二00一年婚姻法,都以一个单独的法条法明文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这里我们只是看到了把自愿作为婚姻基础的法律肯定,而并无将爱情作为结婚的前提规定。 从这个现实出发,把婚姻理解为一种基于自愿的契约更为客观。 其二、婚姻的维持应当是基于双方结婚承诺和法律规定而衍生的权利义务。 (待续)婚姻是靠什么维持的? 许多人习惯地相当然地认为婚姻是靠爱情维持的。其实这仍是人们基于美好愿望而步入的认识误区。对于社会的多数人而言,婚姻的某一个阶段可能是由爱情维持的,但一生的婚姻不可能是由持续的爱情维持,因为爱情所固有的那种神秘、炽热、沉迷的情愫注定它自身不会持久。一个社会中,只有极个别的个体才可能会在终身的婚姻中保持爱情。 事实上,对大多数人而言。婚姻是由缔结婚姻时的承诺、社会习惯的约束和法律的规范这几种因素的集约来维持的。 1、不管你结婚前是怎样的浪漫,但你结婚时一定向对方作了承诺。虽然多数的承诺因浪漫而漫无头续,虽然多数无条款无层次,虽然只是言词而无书记,但只要你结婚了,你都会或多或少向对方作出承诺,或是语言的或是心灵的或是明示的或是默契的。因承诺而衍生义务,因承诺而产生责任。不管你是一个多么不爱守信的人,但你的承诺还是会或强或弱的约束你。不但约束你的行为,而且约束你的心理。在平凡甚或烦苦的婚姻生活中,当你的心灵或行为或远或近地偏离婚姻的轨迹时。你的然诺就会跳出来规范和调整你,一次次将你拉回婚姻的责任和义务里。 2、多数人结婚时非常年青,关于婚姻的责任和权利知之甚少。结婚时的承诺不全面甚或有些无知。当漫长的婚姻生活一日日地走过,当不曾料想的烦琐和冲突向你袭来,你虽无准备,但你仍不会那么超然地以当初无诺为由冲出重围。因为,在你保持婚姻且日渐长大的日子里。社会习惯中关于婚姻的规范已经悄然浸淫你的心神,你会自然地接受一个规则,你承诺了结婚,你就承诺了接受了习惯赋予婚姻的各种规则,不管你当初对这个规则是否熟知。习惯的力量是伟大的,它强大到强迫你自愿地接受它的统治。 3、婚姻法维持婚姻的能量来自于国家的强制力。相比于承诺和习惯,婚姻法的规则是最简单的,但也是最明确的,权利义务也是最清楚的。它本应是维持婚姻的最强有力的工具,但可悲的是,相比于婚姻法,我们更习惯于习惯和承诺的统治,不管是广大的农村,还是在那已经非常现代的城市。但不管怎样,婚姻法作为维持婚姻的强制规范,其力量的确在日益增长,其作用勿庸置疑。
总之,婚姻的基础是自愿,自愿包含了你承诺接受你自已明示承诺的、习惯约定、婚姻法规定的关于婚姻的全部规则内容。结婚是一个合约,一个以性为纽带的包括两性关系和其他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契约。不信?请翻看你的结婚证,在简短的几行文字中,最突出地写明了“自愿”这项契约合意的核心内容。 二、关于立法的自悖 在婚姻法的总则中,讲了婚姻自由,禁止强迫和买卖婚姻,以及夫妻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通篇的精神就是婚姻以自愿为基础。 但在离婚一章中,却确立了两个标准。其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于离婚。其二、第三十二条的通篇精神是,一方坚持离婚的,只有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才可判决准于离婚。 我们常讲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即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自由的根本内涵是自愿,也就是说,结婚是自愿的,婚姻的保持也是基于双方的自愿。如果一方不愿维持这个婚姻了,那这个婚姻就应解除。而婚姻法规定的一方坚持离婚,只有确认双方感情确破裂才准离婚,坚持的不再是自愿的标准,而是感情的标准,这个标准与该法通篇确立的婚姻以自愿为基础的标准是明显相悖的。 三、关于法官的困惑 由于立法者理念上的自我矛盾,导致立法条款的自悖。立法的问题,也导致法官长期的无法克服的困惑。 1、什么是感情确已破裂? 立法上并无定义。 即使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这一专题司法解释也未给出定义。 学术界的似乎也回避一个准确的定义。 立法、司法解释、学理都习惯于给罗列一些现象,告诉我们这些就是感情确已破裂。而且,罗列的一些现象似乎还不一定是普扁的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比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都不改的”。 可是,如果我们从定义上都弄不清什么是感情确已破裂,那么我们怎么去作认定? 2、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有关司法解释和学界通说除了罗列一此现象,还给予我们一条判断标准线。那就是对所谓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可能等方面作综合分析认定。 这些标准,看似简单明了,实际上很难操作。 其一,法官认定案情要靠证据,可不管是婚姻基础还是婚后感情等等,当事人几乎都很少能举证证明。毕竟,谁结婚时预备着离婚? 其二、感情是个瞬夕都会变的东西。婚前基础好,不见得婚后还好,婚后感情差,不见得没好的时候。曾审过一对六十多岁的老人离婚案,她说离婚是因为四十年前父母包办,婚姻基础确实差,可有什么意义?至于离婚原因,许多人根本说不清原因,都是婚姻中鸡毛蒜皮的事儿,凡正就是烦了厌了不想过了,你说怎么办? 其三、感情是人的心理活动,虽然从原理上讲我们可以基于客观判断主观,可这个客观本身就没有证据去判断评定,你何以去判断主观?我们直观见到的是一方坚持离婚,这是法官亲见的客观,但常常又不能作为判断的依据。 其四、感情是个很个体的东西,很难用一般的标准去判断。一对从不吵闹的夫妻可能是双方互厌到不屑于争吵,一对经常吵破天的夫妻还可能是谁也离不了谁。就象黄永玉说的,婚姻就象鞋子,舒不舒服只有脚知道。 四、关于判决不准离的实际原因 在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理由中,通常这样表述:双方的婚姻生活中并未出现足以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的事实,原告关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而事实上不准离婚的原因有下列几种情形: 1、主张离婚的一方有明显过错,而对方坚持不离的; 2、不同意离婚的一方有重大疾病,离婚会导致生活无着的; 3、结婚时间较长,又系第一次提出离婚的; 4、坚持不离的一方情绪激烈,判离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 5、在经济社会地位占优势的一方起诉离而又不能证明对方有明显过错的; 6、其他判离有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情形; 这些理由,与我们关于婚姻的不管是自愿的还是感情的理念相关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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